为了迎接4月26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法院选择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017年4月12日,正理律师代理的“兰诺诗芙兰”商标侵权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丝芙兰(SEPHORA)是全球知名的化妆品销售商,被誉为“全球化妆品零售权威”,其在中国对“丝芙兰”“SEPHOR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兰诺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上海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将“诗芙兰”“兰诺诗芙兰”“SEFORA”“SELORA”标识在其经营活动中进行了使用。
正理律师代理丝芙兰针对上海兰诺的商标使用行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并全程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法院采纳了正理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上海兰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诗芙兰”“兰诺诗芙兰”“SELORA”“SEFORA”等标识,分别与丝芙兰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丝芙兰”、“SEPHORA”商标构成近似,上海兰诺的行为构成侵犯丝芙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法院还认定:被告在使用“兰诺诗芙兰”标识时采用了“兰诺”“诗芙兰”分列的形式,且“诗芙兰”三字明显突出,被告有意攀附“丝芙兰”商标的良好声誉,故对被告辩称的“诗芙兰”标识是对其已获准注册的“兰诺诗芙兰”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当庭进行了现场宣判,判上海兰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侵权标识,并赔偿丝芙兰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3万元。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张宏、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丝芙兰提供了本案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