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张宏律师、徐进律师代理丝芙兰诉某市丝芙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我所客户丝芙兰的诉讼主张获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丝芙兰系全球第一奢侈品牌公司LVMH路威酩轩集团旗下自由选购化妆品连锁专卖店,目前已在全球2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2,000家连锁专卖店,被公众誉为“全球化妆品零售权威”。2011年12月19日,被告某市丝芙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丝芙兰”作为企业字号在“批发、零售;化妆品”等经营项目上进行了工商登记,并随后在www.sephoracn.cn网站、产品标签及包装等在商业活动中对该企业名称进行了使用。此外,被告在其经营的www.sephoracn.cn网站、在其产品的包装等商业活动中,将“丝芙兰”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丝芙兰享有的第4059185号“丝芙兰”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丝芙兰享有的第4059187号“丝芙兰”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丝芙兰享有的“丝芙兰”、“SEPHORA" 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被告某市丝芙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丝芙兰”文字;
5.被告赔偿原告丝芙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丝芙兰”系臆造词汇,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被告将原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丝芙兰”字号作为其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搭傍原告企业名称的恶意明显,尽管被告的企业名称经过工商注册,但被告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即使被告未突出而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仍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丝芙兰”文字。
在目前通过注册企业名称搭傍他人知名品牌从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高发的情况下,本案成功地通过司法途径实现了判令对方变更企业名称制止侵权的目的,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在今后的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