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础介绍
2025-03-11 商标 宋晶

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国际上非常重要的市场,也是很多出海企业的选择之一。美国申请与一般国家相比,比较复杂且有申请基础的要求,不容易理解。为便于参考,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基础的类型及要求。

一、申请基础概述

1、含义

“申请基础”(即filing basis)是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商标申请的《商标法》依据。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基础。每个申请基础都有不同的要求,且在商标进行注册之前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2、分类

在申请人的申请当中,申请人可以从下述四个基础中进行选择(可选其一或多个,但“实际使用”和“意图使用”不能同选):

1)实际使用基础(Use in commerce basis)

申请人目前正在商业中于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

2)意图使用基础(Intent-to-use basis )

在不久的将来,申请人在商业中于指定商品/服务上有真实意图对商标进行使用;

3)国外注册基础(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

在原属国(即country of origin),申请人已在相同商品/服务上注册有相同商标;

4)国外申请基础(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

申请人有一件较早的国外商标申请,美国商标申请日在该国外商标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该基础也被称为“国外优先权基础”,因为申请人要求的美国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日期与国外申请的申请日期相同。

3、注册基础

除上述可接受的申请基础外,申请人还必须建立注册基础,即申请人可以注册商标的法律基础。有两个注册基础,即“在商业中使用”及“国外注册”。如商标是以“意图使用基础”及“国外申请基础”提交的,在商标被准许注册之前,申请人必须提供其中一个或两个注册基础。这也就是为什么以“意图使用基础”提交的商标在注册前要提供使用证据,以及以“国外申请基础”提交的商标需要在注册前提供国外商标注册证。

二、申请基础详解

对于不同的申请基础,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所需要提供的信息/文件也不相同,如下为具体介绍:

1、实际使用基础(Use in commerce basis)需提供文件

1)下述声明:

 “The mark is in use in commerce and was in use in commerce as of the application filing date”;

2)在任何地方申请人在指定商品/服务上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

3)申请人于指定商品/服务上在商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日期;

4)每个类别提供一个“使用样本”,需要显示申请人如何于商品和/或服务上在商业中使用商标,以及以下声明:“The specimen was in use in commerce at least as early as the application filing date”;

5)核实(Verification),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章第2.20条,在宣誓书或签署的声明中核实上述声明和使用日期。

商标于商品上在商业中使用是指(1)商标被放置在商品、商品包装或与商品相关的展示(包括网页展示)上,并且(2)商品实际上正在商业中销售或运输。

商标于服务上在商业中使用是指(1)商标用于销售、广告或提供服务,以及(2)服务实际在商业中提供。

2、意图使用基础(Intent-to-use basis)

需要申请人能够真诚地提供以下声明,并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章第2.20条的规定,通过宣誓书或签署的声明进行核实(verified):

Applicant has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 and had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 as of the application filing date.

尽管申请人可以基于“意图使用”提交申请,但此提交基础并不是注册的基础,因此,在申请人通过提交及时和可接受的使用声明将申请转换为基于商业使用的申请之前,申请人的商标将不会被注册。

3、国外注册基础(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需提供文件

1)相同商标的国外注册证副本,该商标必须来源于申请人的原属国,即“country of origin”。“country of origin”指的是,企业居住、注册或组建的国家(如是企业),申请人是国民的国家(如个人),或申请人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国家。该原属国必须是美国同为缔约方的商标公约或条约的缔约方,或者依法将互惠注册权扩展到美国国民。该副本必须是申请人原属国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签发或认证的文件的真实副本、复印件、证明或经认证的副本。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美国注册时,所基于的国外注册必须有效;

2)如国外注册证不是英文的,需随附英文翻译(翻译人员应在译文上签字);

3)下述声明,需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章第2.20条的规定,通过宣誓书或签署的声明进行核实(verified )。

Applicant has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 and had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 as of the application filing date.

4、国外申请基础(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

1)及时的“优先权声明”,即在国外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美国申请中主张的优先权要求。

2)国外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所申请国家;

3)下述声明,需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章第2.20条的规定,通过宣誓书或签署的声明进行核实(verified)。

Applicant has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 and had a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 as of the application filing date.

此外,原属国及提交国外申请的国家必须是与美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的缔约方,该条约或协议规定了优先权,或将优先权互惠权利延伸至美国国民。

虽然申请人可以基于此基础提交申请并获得优先申请日期,但此基础并不提供注册基础。申请人仍然需要建立注册基础,如商业上使用和/或国外注册基础。

三、“核实”释义

在此对前文提及的“核实”予以解释。

核实(即Verification或verified)的含义是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将启动有关申请人的商标的法律程序,申请人在申请中所作的声明必须真实,并了解美国法律规定的伪证处罚。

因此,核实一份声明意味着申请人正在做出一份宣誓(通过公证的宣誓书,或书写并签署的声明书),声明申请人已收到警告,知悉故意虚假陈述等行为可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而有之,此类故意虚假陈述可能会危及申请人的申请或任何由此产生的注册的有效性,申请人根据已有知识所做的陈述是真实的,所有基于信息和信仰做出的陈述都被认为是真实的。

业务领域:
国际商标业务,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续展、变更、转让、后期指定等,单一国家查询、注册申请、变更、转让、续展、驳回复审、异议、异议答辩、无效宣告、撤销等,以及海外域名争议、海关查扣等业务
此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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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国际商标业务,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续展、变更、转让、后期指定等,单一国家查询、注册申请、变更、转让、续展、驳回复审、异议、异议答辩、无效宣告、撤销等,以及海外域名争议、海关查扣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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