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法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正理针对第30类商品上的第62676447号“”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之一是该商标与法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830389号“
”商标、第32287462号“纷乐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23年5月15日,国知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做出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关于商标近似的释义: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是一枚图文组合商标,除了文字部分涉及的“形、音、义” 比对之外,该枚商标的图形部分显然也是商标近似判断的关键。
引证商标1的旗帜图形具有独特的艺术化设计且经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其“French's”品牌的标志性图案。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图要素均是一面飘扬的旗帜,旗面的形状、弯曲弧度、倾斜角度高度近似,且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形式相同即文字均位于旗面上。此外,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文字构成虽然不同,但是文字均采用了高度近似的艺术化字体,且均采用沿着旗帜飘扬方向的倾斜排列方式,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图要素、文字与图形组合方式高度近似,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引证商标2是引证商标1“French's”对应的中文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缤纷旗”与引证商标2“纷乐旗”均由3个汉字构成,均包含“纷”“旗”且以“旗”为字尾,被异议商标在引证商标2的基础上仅替换了一个汉字并调换了前两个汉字的顺序,双方商标的文字部分呈现的视觉效果高度近似。
在商标实际使用方面,异议人一般以引证商标1、2组合使用的方式使用在相关产品上,且旗帜的颜色为红色,文字颜色为白色,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2实际使用图样的色块、构图近似,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混淆、误认。
如下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French's/纷乐旗”黄芥末调味酱产品图片对比:
国知局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认定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例意义
对于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应兼顾文字部分的“形、音、义”、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及着色、以及商标整体表现形式,如果引证商标是一枚黑白商标,也可考虑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样式,以此较为全面地判断系争商标使用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