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知识产权代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在对第16类第67425332号“中智科森CIIC KESEN”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助力“中智”商标再次成功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中智科森CIIC KESEN”,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月13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张(文具);写字纸;办公室用封口机;办公用夹;笔(办公用品);绘画仪器;回形针;文具用胶带;纸;箱纸板”。
异议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经正理知识产权定期监测服务汇报,委托正理知识产权对被异议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辅助业、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中智”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中智科森CIIC KESEN”与“中智”近似,若其核准注册并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决定“中智科森CIIC KESEN”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中智”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成功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要点归纳如下:
(1)“中智”商标权利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一级企业,连续十余年领航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品牌号召力。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中智”商标,是其基础商标,是其企业形象、品牌价值集中体现的承载体,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并曾多次受到驰名商标保护,在行业内享誉盛名,为相关公众熟知和认可。
(2)“中智科森CIIC KESEN”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中智”商标,近似程度高,缺乏合理解释,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
(3)被异议商标的第16类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与异议人驰名商标“中智”在先已注册且长期使用“人事管理辅助业、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等第35类服务构成密切关联。
(4)“中智科森CIIC KESEN”商标不仅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中智”,还完整包含异议人英文基础商标“CIIC”,极易误导公众,在淡化异议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同时,损害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权益。
(5)异议人委托正理知识产权,提供论证充分的异议理由、大量的“中智”商标知名度及美誉度材料、“中智”商标多次受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等证据,有效支持本次异议申请。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简介
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驰名商标保护旨在规制涉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易造成市场混淆或者相关公众误认,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从而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维持市场有序发展并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驰名商标保护,不仅法律保护力度优于普通商标,还是商标权利人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最有效的法律维权手段之一。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诚实信用,具体理解如下:
第一,拟认驰商标需要在具体商标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该认定结果主要适用于该具体案件,对其他案件而言是该商标曾获得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如成功认定)。
第二,拟认驰商标权利人需要在具体商标案件中主动请求驰名商标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请求对拟认驰商标进行评定,但不会主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第三,在具体商标案件中,如果拟认驰商标或可适用其他条款进行保护,或不能达到驰名认定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就不对该商标进行驰名评述。
第四,拟认驰商标权利人在具体案件中需要递交书面文件承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拟认驰商标在具体商标案件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裁定书中不再表述“驰名商标”等内容,而是改为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等句式,陈述该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事实。
案件意义
本案中,“中智”商标在异议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认定,并最终基于第35类“中智”商标成功异议掉第16类被异议商标,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
值得关注之处还有,本案属于在商标具体案件中再次请求驰名商标认定情形,与首次请求驰名商标认定情形相比较,在陈述理由、佐证材料等方面有所区分。驰名商标持有人在再次认驰时负有证明该驰名商标依然符合驰名认定要件的举证责任,需要侧重于一方面提供适量证据材料证明驰名商标自首次认驰或前次认驰时起至当前具体案件再次申请认驰时经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持续保持驰名程度,另一方面需要提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材料论证再次请求驰名保护必要性、混淆误导可能性等。
正理知识产权建议商标权利人积极管理维护商标权益,在商标日常管理工作中,务必重视对驰名商标等核心品牌进行定期商标监测,一旦监测出与驰名商标等核心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初步审定商标,尽早采取恰当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清理,以提升品牌价值并稳固市场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