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以汪某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0508454号“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与其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赛拉格”、“SILAGUM”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裁定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裁定摘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第29312831号“赛拉格”、第G786441号“SILAGUM”)核定使用的牙医用造型蜡、牙膜用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SIOROAGER赛朗格”与引证商标一“赛拉格”、引证商标二“SILAGUM”文字构成相近。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使用规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评析】
2019年4月24日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在相关实体问题第15.2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中规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月1日发布和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一章概述 3.4 同一种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之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原材料和主要工艺、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群体、商品与零部件的关系以及消费习惯等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判定的,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本指南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在个案审查审理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范围内,但仍有一定类似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中进行处理。
可见,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范围内但仍有一定类似关系的商品,在进行混淆可能性判定时考虑双方商品的实际关联性,而不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属于第10类,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医用造型蜡;牙医制模用蜡”、“牙膜用料”属于第5类,双方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但是双方商品均与牙科有关,用以治疗牙科疾病,其中“牙科设备和仪器”是治疗牙科疾病的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是“牙科设备和仪器”的上位概念,“牙医用造型蜡;牙医制模用蜡”、“牙膜用料”是治疗牙科疾病时使用的造型蜡、制模用蜡材料以及其他的“牙膜用料”。“牙医用造型蜡;牙医制模用蜡”、“牙膜用料”在作用于龋齿等牙齿时需使用“牙科设备和仪器”才能完成制造模具和安装模具的工作,以达到治疗龋齿等牙科疾病。双方商品均面向牙科领域的经销商、综合性医院的牙科科室以及专业性牙科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以及有牙科疾病的患者、家属,在医院、药店及网上店铺进行销售。因此,双方功能用途互补,且销售渠道、渠道及消费群体相同,实际经营中高度关联,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国知局接受上述商品类似的主张,支持了权利人的请求。
【案例意义】
本案是商标近似判断时考虑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特征进而认定商品类似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们代理客户处理了多件同类案件,在该等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虑第5类、第10类牙科产品的实际关联特征,商标标志的近似度以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认定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应从主客观入手,既深入分析商品本身的关联性特征,论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多个方面的关联性,也要充分论述标志本身的近似性,更要搜集引证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证据,从多个方面论证可以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因素,认定商品类似,最终维护客户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