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寨”牌核桃露始创于2001年,是国内第一个核桃类饮料产品,开创了国内植物蛋白饮料的先河。2016年,“王老吉”“大寨”强强联手,在延续“大寨”真材实料、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同时,引入“王老吉”时尚、科技、文化品字形战略,打造新一代“大寨”核桃露产品。2009年“大寨核桃露”产品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基本案情
山西省一自然人于2021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的第59980326号“家乡大寨”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初审公告商品为“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大寨”商标注册人委托正理知识产权于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正理知识产权提交了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核桃露”商品上的“大寨DAZHAI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家乡大寨”完整包含该商标汉字部分“大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意义
在上述异议申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人使用在核桃露商品上的“大寨”商标给予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并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通过驰名商标打击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抄袭摹仿行为,是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异议人的“大寨”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是本案异议申请获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现行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该规定明确表达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即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一种制度。在商标确权纠纷中,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是非常显著的,尤其是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对抗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商标的影响和在近似商标的认定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遵循“被动认定”原则。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其中“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正理知识产权温馨提示:对于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权利人应充分利用驰名商标的强保护效力,在案件中积极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此类商标如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将为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企业品牌淡化构筑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