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同音不同字的审查
2024-06-12 商标 张利云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在审查中,对于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的情形,在异议或无效中通常认定构成近似商标,关于此点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于完整包含与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文字同音不同字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呢?

我们看几个案例:

1.争议商标

浅析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同音不同字的审查

指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颜料,油漆,天然树脂,粉刷用石灰浆,刷墙粉,涂料(油漆),稀料,树脂胶泥,防腐蚀剂

国知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乙丽邦”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中文“立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应予无效宣告。

2.争议商标

浅析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同音不同字的审查

指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颜料,食品用着色剂,印刷油墨,油漆,防腐蚀带,防锈油,松香,天然树脂,涂料(油漆)

国知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科力邦”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中文“立邦”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

浅析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同音不同字的审查

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大理石,石膏板,非金属地板砖,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广告栏,木地板

国知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4.被异议商标

浅析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同音不同字的审查

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茶几,木桶板,非金属梯凳,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展示板,装饰用木条,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门用非金属附件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立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立邦”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被异议商标

浅析异议、无效案件中关于同音不同字的审查

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咨询,安装门窗,洗烫衣服,木工服务,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修保险锁,室内装潢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的文字,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上述案例可知,对于完整包含同音不同字的商标,在商标实质审查中,通常是不会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而予以初步审定,但是在异议、无效中还是会从实际使用考量,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的呼叫是相关公众在口耳相传中最主要的识别方式之一,对于完整包含同音不同字的商标而言,相关公众在口耳相传中,通过呼叫进行认读之时,其不可能会通过文字字形有一定的区别进行识别商标,通常会根据呼叫相同误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者存在某种关联性,从而造成混淆误认。

因此,对于完整包含与他人商标同音不同字的商标,建议大家积极的提起异议、无效,及时维护权利,以防后期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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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代理人
张利云 商标/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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