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从“丽都”商标撤销案看如何成功提供使用证据
2024-04-18 商标 高文娜

什么是撤三?

以注册商标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为由提起的撤销申请

实践中简称为“撤三”申请

走进案例

下面我们从

正理知识产权成功代理

丽都饭店有限公司的

“丽都”商标“撤三”申请案件

一起来看看

商标注册人经协助

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才能更有效的获得有利案件结果

【基本案情】

丽都饭店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项上申请注册的第5336092号“丽都”商标,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2023年2月,他人对“丽都”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丽都饭店有限公司委托正理知识产权就该案进行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饭店”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第5336092号第43类“丽都”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评析】

商标注册人丽都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作为国有企业在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中国旅游集团的领导和支持下,不仅在行业建设、地方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还在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中积极履行国有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其旗下丽都饭店于1984年开业,是中国第一家涉外假日酒店,多年来为中国旅游酒店业培养了大批人才,有效的促进了行业发展,赢得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及普通消费者的一致认可与支持。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丽都饭店有限公司在正理知识产权协助下,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为法律依据,结合自身经营时间长、品牌知名度高、荣誉奖项多等优势特点,主张“丽都”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在饭店服务等核心产品业务上进行了广泛、持续、真实使用等事实理由,主要提供了食宿服务合同、采购协议、品牌介绍、荣誉、酒店照片等证据材料,有效证明“丽都”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案件意义】

在“撤三”申请程序中,商标注册人负有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承担系争商标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举证责任,享有提供证据维持商标注册有效的法律权利。

从本案可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条款是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制度安排,也是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依据,充分保障商标注册人在“撤三”案件中提交证据维持商标注册有效的权利。

正理知识产权建议商标权利人在收到“撤三”申请答辩通知后,参考“丽都”商标撤销案件,结合企业优势特点,积极收集、整理并提交证据,维护切身权益。

业务领域:
精通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商标行政诉讼、多类型作品著作权登记、域名争议、商标著作权海关备案、电商平台投诉及答辩等,尤其擅长处理商标著作权布局、商标评审及诉讼案件评估分析。
此案件代理人
高文娜 资深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 0893
邮箱:gaowenna@janlea.com.cn
擅长领域:精通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商标行政诉讼、多类型作品著作权登记、域名争议、商标著作权海关备案、电商平台投诉及答辩等,尤其擅长处理商标著作权布局、商标评审及诉讼案件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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