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在他人商标文字前后添加词汇,使之与他人知名商标在文字构成或者含义等方面形成一定差异,是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常规手段。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审理中,此类“完整包含”情形也明确纳入了审查机关制定的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中。
2016年12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制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认定标准为: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021,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近似判断标准为: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显然,《审查审理指南》中将“完整包含”进行了延伸,明显扩大了近似认定的范围。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异议了一批摹仿“吉啤”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就属于典型的“完整包含”情形。
商标图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吉啤”,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者存在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上述被异议商标均不予注册。
该系列商标异议的案情看似简单,即属于典型的“完整包含”情形。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仅是异议申请中的基础事实,仍要结合其他考虑因素综合判断。
上述异议案件中,代理人在异议申请中详细论述并充分举证,从多个方面证明混淆可能性,为该系列案件的成功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1、异议人的“吉啤”精酿啤酒系列产品于2019年上市,并经持续广泛销售、宣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出于同一地区且地址相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知名的“吉啤”商标,在字体设计方面高度一致,明显不具有偶然巧合的可能性,应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
3、被异议人的关联公司曾发布销售“吉啤”产品的信息,进一步印证被异议人的动机仍是在明知情形下对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
4、除申请注册多件完整包含“吉啤”文字的系列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其他与异议人“王老吉”商标造型极为近似的商标标志,具有摹仿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
因此双方商标近似情形较为突出的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案件中,不能仅套用商标近似的相关审查标准或简单论述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性仍应从商标近似判定的基本原则出发,充分举证并进行详细分析比对,以便于审查机关全面考察并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