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下称“卡思黛乐公司”)就益建明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注册的第12460359 号“凯诗黛乐KSDLE”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案件审理完成,我方评审主张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并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争议商标与卡思黛乐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CASTEL/卡思黛乐/KA SI DAI LE”系列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商评委最终认定,争议商标“凯诗黛乐KSDLE”与卡思黛乐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CASTEL”,引证商标三、四“卡思黛乐”以及引证商标五“KA SI DAI LE”相比较,争议商标中的“凯诗黛乐”与引证商标三、四中的“卡思黛乐”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一、二“CASTEL”的音译、引证商标五“KA SI DAI LE”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予无效宣告。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对方在抢注客户商标的时候不仅仅再局限于对某一品牌的抄袭和摹仿,也可能是对同一客户名下多个关联品牌的摘取再整合,以方便日后商业使用中的恶意搭配使用。针对这种抄袭和抢注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我们就不能在局限于客户指示中指定的引证商标,而是要从更为专业和全面的角度出发,对客户的所有在先商标进行认真的筛选,引全在先权利,以便于相关审查员充分了解客户的关联品牌,并看到对方的抢注恶意。
附商标图样: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