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漳州市辉煌保健品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申请的第62050337号“欧玛茜”商标获得初审公告,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引证第5753433号“玛茜”在先商标在公告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国知局决定
被异议商标“欧玛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含酒精果子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玛茜”,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是被异议商标因完整包含在先引证商标而被认定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案例。
在本案中,我们主要提出了以下主张:
1、“玛茜”品牌在经过异议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多种途径广泛的宣传、推广,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第33类商品上享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 “玛茜”商标,双方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方面相近,含义方面并无明显或显著区分,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以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基于相邻及同一地域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异议人及其“玛茜”商标,加之被异议人从事食品经营等业务,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玛茜”商标系明知或应知。在此背景下,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玛茜”商标,且仅在其前添加表示玛茜产品产地法国所属的“欧洲”的“欧”字,与异议人“玛茜”商标构成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攀附异议人“玛茜”品牌知名度,企图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经过审查,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意义】
随着商标数量的逐年增加,这种完整包含在先商标获得初审公告、注册的商标也变得很普遍。根据我们的经验,此类案件无论商标是中文、英文,案件类型是异议还是无效宣告,都有较乐观的成功几率。因此,遇到此类冲突商标,建议客户选择积极维权。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服务的类似及关联程度。
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是否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可关注被异议商标多出的文字是否有特殊的指向性,如地域、姓氏、对商品服务质量等特点的描述等等。
3、引证商标知名度。通过积极搜集使用和宣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一定知名度或已到达驰名的程度,对案件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4、被异议人是否存在恶意。可从有无业务关系、地域是否相邻、是否具有一贯恶意等方面考虑。
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李淑华律师团队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异议申请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