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讨论丨浅谈商标囤积
2023-09-26 商标 史炜琪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文将以《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依据,浅谈对恶意商标囤积与正当储备商标的认识和理解。

商标的恶意囤积

在《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精炼的概括了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囤积商标”是指申请人大量的申请注册商标,但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的行为,或依据合理判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即“不以使用为目的”。

“恶意注册”单就囤积商标而言,可以理解为欲借此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因此“恶意囤积商标”可以理解为一种申请人通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的目的。

商标的正当储备

通过前述的分析,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为囤积商标,那么如果申请人出于防御性目的或未来商业计划的需要进行批量的商标申请进行储备,同样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这些申请也会依法被驳回。

对此,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指出了两种情形:

(1)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由上述两种情形可以推断,申请人虽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但其申请一定数量的商标进行储备的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或者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并不存在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因此可以被认定是善意的正当储备商标的行为。

明确“恶意囤积商标”的具体情形,把握“善”与“恶”的界限

《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实际上对“恶意囤积商标”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可以看出上述情形均存在“大量、数量巨大”的词汇,证明这是认定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

虽然《指南》已经为申请人正当储备商标的申请亮起了绿灯,但在实践中,依然会被商标法第四条而驳回。原因大多是由于短时间、大批量的申请商标行为而被认定为“防御过度”、“储备过度”。即使《指南》中说明了正当的储备注册商标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基于防御目的的申请商标也必须适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请无真实使用意图商标的过度防御、过度储备行为,尽管不以转让牟利为目的,但同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在商标申请中对于“量”的把握是区分“善”与“恶”的关键要素之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要符合自身的实际主营业务范围和资质;要以未来战略发展需要为目的,要充分考虑自己核心品牌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知名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适量的商标申请活动。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程序中累计打击了恶意注册商标48.2万件,其中主动驳回恶意囤积商标6.04万件,集中驳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抢注商标1628件;在商标异议评审程序中,累计打击恶意注册商标3万件;在后续程序中依职权主动宣告商标无效1729件,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的商标数量是过去10年总和的5倍。2022年仅第一季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程序中就驳回恶意囤积商标1.22万件,驳回恶意抢注商标1628件,依职权主动无效宣告707件。

在我国常态化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政策下,申请人应当合理适度的利用该项保护措施,提高商标申请质量,避免“过度防御”给企业自身商标维护带来负面影响和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代理机构同样肩负着建议和引导申请人进行正当的商标申请活动的责任,让我们为共同创造良好的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而努力。

业务领域:
商标监视、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续展等申请类业务及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此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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