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美团”为驰名商标——“美团MEIT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评析
2023-07-27 商标 徐进

正理代理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做的“美团MEIT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翻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做裁定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三快公司第35类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认定“美团”为驰名商标——“美团MEIT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评析

基本案情

运城金凯利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或纤维素制婴儿餐巾(一次性);纸;木浆纸;餐具垫(纸制);纸巾;卸妆纸巾;纸手帕;卫生纸;纸餐巾”商品上。争议商标后转让至本案第三人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

2020年03月30日,原告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2021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被告)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20066号《关于第10354279号“美团MEIT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维持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原告不服国知局所做裁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争议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原告对“美团”商标享有的驰名商标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调查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张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申请人所主张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进行了长期、广泛宣传的使用,服务覆盖面积广,销售规模大。因此,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确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2014年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已达驰名程度。在此情形下,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知名度,其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美团”,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考虑到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消费群体广泛,诉争商标在“纸”等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提供者系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抢注案件。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金凯利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委托原告在其团购平台“美团网”上宣传其自有品牌卷纸。协议签订后不久,金凯利公司就在第16类服务上抢注了“美团”商标。本案历经将近十年,经历了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法院才将该枚抢注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的难点在于,由于本案之前经历过异议、异议复审,而在异议复审阶段,故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无效宣告仅能以“相同或近似”“驰名商标”“不以实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主张权利。而争议商标注册在第16类商品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相差甚远,且争议商标申请人仅申请注册了 6枚商标,抄袭他人商标情况并不明显,故也很难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维护权利。因此,本案的重点在于,收集大量引证商标“美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使用证据,并利用第三人伪造证据、恶意抢注商标、意图实施混淆等恶意情况说服法院认定“美团”为驰名商标。

我们作为本案代理人,从客户了解到金凯利公司因伪造证据才得以在异议复审诉讼中获得胜利。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本案异议复审二审卷宗,发现金凯利公司确存在伪造证据情形。我们在本案中提交了“美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荣誉奖项、权威媒体发布的大量报道、互联网权威评估机构DCCI发布的行业统计报告、“美团”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原告与金凯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金凯利公司抢注第三方的商标信息、最高院在先判例等证据。

最终,通过我们与三快公司的共同努力,我们清晰地向法院展示了“美团”商标在2011年12月26日之前的知名度及金凯利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恶意事实,法院综合考虑“美团”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之间的类似程度、金凯利公司的恶意情况,认定35类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保护了三快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此案件代理人
徐进 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助理/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5
邮箱:xj@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78号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