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珂菲公司针对第14类第47991796号“MAKE UP FOR EVER”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诚信条款,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保护了异议人玫珂菲公司的商标权益。
案情摘要
异议人玫珂菲公司(MAKE UP FOR EVER S.A.)对被异议人福建省金色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4类第47991796号“MAKE UP FOR EVER”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部分引证商标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MAKE UP FOR EVER”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但是被异议人并未对其设计来源进行合理解释。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项条款是2013年在修订原有《商标法》时所新增的条款,顺应了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也是对民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主观恶意的认定”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4)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基本相同且诉争商标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
近年,知产局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保持高压态势,2021年新版《商标审查指南》也解释了,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考虑因素,“1)抢注同一企业或相关联企业多个商标;2)抢注同一企业商标、商号;….5)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注他人独创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
在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国内的大量使用证据,以证明其在相关公众取得的知名度。另外,异议人还发现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MAKE UP FOR EVER”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除了被异议人商标之外,还申请了多件模仿和复制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因此判断被异议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明显意图。最终,知产局结合《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被异议人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正理知识产权提示: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作为负责任的市场主体,应该在自身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创立独立的品牌,培养消费群体,提高企业商誉。尤其是在设计、申请商标时,应当事先进行全面调查,尽可能消除和他人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合理避让、自觉远离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尊重他人业已形成的商业利益,促进维护诚信、公平和良好的市场秩序,而不是通过“搭便车”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基于现在严格的商标审查标准,不当申请商标的注册行为,都会被遏制,甚至会带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从而“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