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客户OMS投资公司在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盆栽土;园艺用罐装泥炭;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营养素;种植土”等商品上申请的第60117851号“”(英文:AeroGarden)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21201359号“”(汉字:蒙新沃源)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OMS投资公司不服该驳回通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国知局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定申请商标与第21201359号“”(汉字:蒙新沃源)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距,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评析
上述案例是一个判断图文组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典型案例。
我们认为虽然双方商标包含“树叶”图形,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理由如下:首先,申请商标的英文“AeroGarden”与引证商标的汉字“蒙新沃源”是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且英文“AeroGarden”和汉字“蒙新沃源”文字书写、读音和含义差别明显且无中英文互译关系,足以为消费者区分;其次,双方“树叶”是大自然既有的事物,本身是公共资源,任何人均可以合理使用,且双方“树叶”图形基本保留了树叶图形的基本形态,并无独特形式,不具有较强的创造性,不宜由引证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最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在“化肥;植物肥料”等商品上,而“化肥;植物肥料”的功能是为各类植物提供养分,直接作用于包括“树叶”在内的各类植物,用以促进植物生长,因此,“树叶”是双方商品的直接作用对象,故树叶图形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显著性较弱,不宜赋予引证商标所有人对“树叶”图形要素的垄断性使用的权利。因此,申请商标与第21201359号“”引证商标(汉字:蒙新沃源)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距,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意义
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不是让在先商标注册人独占某些标识。在判断包含行业常用或者社会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图形要素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应积极考虑社会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区别性,避免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公共资源进行垄断注册和使用,在充分考虑双方商标整体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的区别的情形下,允许在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