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提到著作权,大多数会想到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智力成果。
我所代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落下帷幕,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服装上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售卖的雪山元素款轻薄羽绒服等多款商品与斐乐公司在先的美术服装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行为侵犯斐乐公司在先著作权。据此,斐乐公司委托我所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诉讼。
涉案侵权产品对比:
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服装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问题
斐乐公司主张的服装美术作品,实质上主张的是涉案服装的设计图。服装的设计图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可以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应从其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角度分别考虑。实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艺术性部分可依照美术作品依法进行保护。
对于雪山元素轻薄羽绒服设计图,该设计图主要以山脉、白雪为构图元素,再以蓝色、白色、红色三种颜色相互衬托,前述山脉的延展及白雪的铺盖体现了作者的独特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二、吉尔雅公司是否侵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1.涉案羽绒服商品实物的吊牌上标注了广州吉尔雅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在吉尔雅公司未提出抗辩且举证其销售的涉案羽绒服商品的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羽绒服系吉尔雅公司生产。
2.斐乐公司的雪山元素轻薄羽绒服美术作品已于2017年9月9日在微博进行发表且在多个网站的推文中展现,吉尔雅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3.经比对斐乐公司的雪山元素轻薄羽绒服美术作品及被控侵权羽绒服上印制的图案,二者均主要以山脉、白雪为构图元素,再以蓝色、白色、红色三种颜色相互衬托,前述山脉的延展及白雪的铺盖的角度及形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4.吉尔雅公司未举证证实其使用被控侵权羽绒服上印制的图案获得斐乐公司的许可授权或具有合法来源,故吉尔雅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羽绒服的行为构成对斐乐公司雪山元素轻薄羽绒服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吉尔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雪山元素轻薄羽绒服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吉尔雅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后果以及斐乐公司为维权所支付合理开支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吉尔雅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含合理费用)。
案件评析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实著作权就在我们身边,保护著作权,不仅仅促进品牌健康发展,也是在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权。从著作权维权的角度,以下小贴士供大家参考:
1.完成作品,可以向国家版权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
2.保留作品公开发表、广泛宣传及使用的证据材料。
3.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实地走访、进行公证保全侵权证据等。
4.依法起诉进行维权等。
正理知识产权徐进律师团队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提供了著作权纠纷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