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后“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承继异议人)对第32类第52204874号“”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故国知局决定第52204874号“力邦企业 LIBANG ENTERPRISE L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虽然是由图形、汉字及英文组成的多要素商标,但是从其各要素在商标中所占比可知,汉字“力邦企业”是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力邦企业”中,“企业”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并不具有显著性,“力邦”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字形上“力”与“立”虽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力邦”与“立邦”在呼叫上相同,共存使用相关公众较难进行区分,在实际使用中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呼叫相同,字形存在一定区别的商标,国知局多认定属于上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如以下案例中国知局均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3172号第44403762号“励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励帮”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立邦”在文字构成、读音、字形外观上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2657号第29437436号“利邦涂”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利邦涂”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立邦”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2249号第39527462号“艾普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艾普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对应中文商标“爱普生”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8906号第26859005号“瓦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异议商标“瓦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WACKER”对应的中文“瓦克”呼叫相同,含义无明显区别,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根据指南的规定,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与字形近似,二者是且的关系。因此,在商标新申请阶段,对于呼叫相同但是字形有一定区别的商标,国知局予以初步审定。
小结
在实际中,很多商标申请人为了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便采取此种同音不同字的手法,企图规避商标审查,从而获得商标注册。但是国知局在异议、无效案件中会综合考量,一是对比商标的近似度,二是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最终做出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的决定。所以,商标权利人及时做好商标监视,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