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从“联通数科”案看商标驳回复审突破商标近似认定
2023-05-26 商标 徐进

前言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联通数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我所代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认定“联通”系列商标与“银联通”商标不构成近似,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涉案商标基本信息如下:

案例分析 从“联通数科”案看商标驳回复审突破商标近似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联通公司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4108504号“联通数科 Unicom Digital Tech”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银联通”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联通公司先后提起了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联通数科 Unicom Digital Tech”商标”与“银联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联通公司的复审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申请商标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联通数科”,下部分为文字“Unicom Digital Tech”,引证商标五、六为文字“银联通”,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读习惯,一般会以“银联”二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据此,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识别能力能够予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联通数科”与“银联通”是否近似。

联通公司与银联公司均为大型央企,二者分别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联通”“银联”系列商标,各自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

因此我们在诉讼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1.从文字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对比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

2.收集联通公司与银联公司的官网信息介绍。

3.收集联通公司与银联公司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共存注册的商标信息,列举“联通”与“银联”不构成近似的裁定等。

4.收集联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等。

驳回复审案中,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是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我们日常在做驳回复审案件时,可以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对比、收集在先共存注册的类似裁定等方面进行切入,帮助客户在驳回复审中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案诉讼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商标、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法律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此案件代理人
徐进 高级合伙人/总经理助理/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5
邮箱:xj@janle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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