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国知局提交了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641147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国知局审理后,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列表中的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我司代理客户按期提交了本案驳回复审申请。
国知局裁决
国知局审理后,认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目前,该枚商标已通过初审公告,成功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申请商标因与诸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组合“TSL”而被驳回。在驳回复审中,我方提出以下重要主张:1.申请商标中的“TSL|谢瑞麟”是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且该部分是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主打商标,经过在中国市场上的长期使用与谢瑞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提供的珠宝、相关服务已形成一一对应指向关系,整体上与诸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2.申请商标中的“谢瑞麟”是最主要的识别部分,进一步增加了其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别性。3.申请商标中的“TSL”是“谢瑞麟”的粤语姓名“Tse Sui Luen”的首字母组合,唯一指向“谢瑞麟”,具备特定来源、含义及指向。诸引证商标“TSL”或无特定来源,或来自于商标中多个英文文字的首字母组合,或来自于商标中中文拼音首字母组合。总之,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别明显。我方主张获得了国知局的认可和支持,申请商标已获得注册。
典型意义
与文字商标相比,字母组合因其简短、便于记忆,易识别以及市场传播力更强等优点,是企业品牌体系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通常选择其企业名称或其它文字的首字母组合作为其商标、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然而英文字母是有限的且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字母组合也是有限的,因此,字母组合商标由于与他人在先标志相同或相近而被驳回的机率较大。笔者在工作中多次遇到类似情形,结合上述案例,总结分析如下几点:
1、代理人在处理该类驳回复审案件时,商标近似的论述一定要结合字母组合标志来源、设计特点,围绕商标“音、形、义”三个方面展开,遵循“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原则对涉案商标进行全方位分析。对字母组合标志的内涵及其与其它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分析是商标“整体比对”、“要部比对”的应有之义,通过赋予字母组合标志独特的含义及附属于其它要素的地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的差别显而易见。总的来说,该类驳回复审案件成功几率较为乐观。
2、若企业欲将字母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前期商标查询中发现字母组合障碍众多,可在字母组合基础上添加其他显著要素以组合申请的方式,提高商标注册和后期驳回复审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