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撤三案件中理解商标显著性部分的区分
2023-04-17 商标 李淑华、廖辰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13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虽然该条已经为商标撤三案件中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给出了较为清晰的指引,但是该条提及“细微差异”在具体案件中却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笔者认为此时需要结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来进行考虑和判断。下面结合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

在(2016)京73行初2959号行政判决书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商标权利人上海晨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产品照片等显示的均是“上好佳美顿milton”、“美顿”或者“milton”,而该权利人名下同时拥有“美顿”文字商标(比如:第4984081号第30类“image.png”商标)和 “Milton及图”商标(比如:第23175892号第30类image.png商标),该两商标与被诉商标第4984083号第30类“image.png(Milton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有区分,综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最终该商标被予以撤销。

【案例2】

在商评字[2019]第22605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复审申请人即撤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名下除复审商标(第813095号第32类“image.png”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6977833号第32类“image.png”等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显示的是“金麦”、“金麦香”、“金麦箱啤”,似乎并非指向的是本案复审商标,而是第6977833号第32类“金麦”商标。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复审商标“金麦goldbrew”与实际使用商标“金麦”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故被申请人在啤酒商品上对“金麦”商标的使用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最终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初看上述两案的案情基本相似,均是撤三案件,实际使用证据显示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均存在一定的差别,商标权利人名下均有多个系列商标,但是却出现了撤销与维持的不同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中均提到一个词“显著”,案例1中的是“显著识别部分有区分”,案例2中的是“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笔者在进一步探究案件结果差异时意识到:虽然《商标法》第8条中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文字”、“图形”、“字母”等在商标整体设计中的显著性是存在强弱之分的。笔者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汉字”的显著性一般强于“字母”,这是由中国领域内相关公众的母语是中文汉语决定的,“汉字”的识别力明显更强。

因此,上述案情基本相同的两案产生不同的审理结果,其包含的一条内在逻辑就是“汉字”的显著性强于“字母”,此处请忽略认定作出机构的不同,笔者暂时并未找到更为贴切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证据的审查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更为严格。否则,我们无法理解第813095号“goldbrew金麦”商标与实际使用的商标“金麦”相比,多了占据商标整体大部分的英文部分“goldbrew”,仍然被认为是未改变其显著特征。

正是因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多样性,商标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区分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长期正确经验的积累,极有可能对商标的审查审理情况产生某种错误认识。毕竟单纯的主观判断对审查实践没有任何意义,不管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审查员,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可以与审查员、法官甚至更大范围的群体保持一致的客观判断。最常见的英文商标、中文商标、图形商标等类型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的判断应用在每一个实际案件中。一个商标只有确定了显著识别部分,才能对其在先近似商标进行较为准确完善的检索,才能在提交申请审查之前给予客户更为准确的建议保障,才能与审查实践的方向更为贴近。显著识别部分其实就是一个商标中最能体现认读和识别效力的部分,也是相关公众对一个商标的第一印象。准确定位显著识别部分能够帮助代理人和审查员迅速排除其他要素的干扰,也能够在最终决定的分析时保证逻辑自洽。如果将中英文图形商标中的中文、英文、图形各个要素分别拆开作为独立的部分来看,单纯的方式来看待中文、英文和图形,则有可能进入各个要素所占比重相同的误区。而更为正确合理的方式是从整体的角度,结合国情,根据文字和图形各自所处的位置、大小、关联性以及该图形显著性的强弱等进行综合判断。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78号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