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背景】
“刺柠吉”是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推出的,以贵州刺梨和优质柠檬搭配而成的天然高维C饮品。“刺梨”为贵州当地极具特色的珍果,每百克果肉中维生素含量高达2000毫克,有着“维C之王”的美誉。王老吉刺柠吉饮品将刺梨和柠檬进行结合,既使得刺梨汁的口感变得更加爽口,同时也使得维生素C含量进一步提高。广药集团积极帮扶贵州刺梨产业发展,通过打造全新产业链帮扶的模式,赋能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之一的贵州,助力贵州脱贫摘帽。刺柠吉复合果汁在全国上市推广,已经成为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新增长点。
【基本案情】
第41734873号“果维刺柠”、第41719224号“维哆刺柠”商标在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对以上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以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争议商标第41734873号“果维刺柠”、第41719224号“维哆刺柠”商标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于2020年7月21日注册公告。申请人引证了第35966017号“刺柠吉”商标,同样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完全覆盖了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其中的"要部比对"即对商标的主要部分、显著部分的观察,如果两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在本案中,从引证商标创意和构思过程角度看,引证商标中“刺柠”是最具创意的显著部分,具有很强的识别作用。争议商标“果维刺柠”、“维哆刺柠”表面上看与引证商标仅两字相同,但“果维”“维哆”易被理解为富含水果和维生素,仅起到了描述商品特征的作用,显著性较低,未使争议商标产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属于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
本案的商标近似性审理中,还酌情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据前文所述,申请人“刺柠吉”产品是与贵州省政府合作的扶贫项目,经过长期实际使用和宣传,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使其在食品饮料相关市场中对于其他含有“刺柠”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排斥力。出于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的目的,应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本案中被申请人公司经营地址位于贵州省,并且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里包括“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等,说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明显对“刺柠吉”商品理应知晓。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的恶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更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最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中写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刺柠’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裁定对第41734873号“果维刺柠”、第41719224号“维哆刺柠”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整体观察”和“要部比对”的规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但也不能因商标文字或者图形的任何一部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就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考察某一要素是否属于显著部分,不仅是看其在商标中的位置、大小、文字还是图形,更应结合商标实际使用的有关一切因素做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