摹仿驰名商标,“曼妮芬夫人”赔了夫人又折标
2023-04-03 商标 袁雪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38635268号“曼妮芬 夫人MANIFEN MADAM”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对“曼妮芬”商标进行了跨类保护。

案情摘要

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7日对被异议人陈淑惠申请注册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第38635268号“曼妮芬 夫人MANIFEN MADAM”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第38635268号“曼妮芬 夫人MANIFEN MADAM”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部分引证商标信息如下:

摹仿驰名商标,“曼妮芬夫人”赔了夫人又折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内衣”商品上的“曼妮芬 MANIFORM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曼妮芬”,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第38635268号“曼妮芬 夫人MANIFEN MADAM”商标不予注册。

正理评析

对于企业来讲,全类注册是最为理想的商标权主动保护方式,但由于全类注册成本高、维护难度大,很多企业未能采取全类注册方式,或者即便在采取全类注册的情况下,由于商品项目众多,申请注册商标所依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不断变化,会增加新商品或新服务等,全类注册无法覆盖所有商品或者服务,仍有保护盲区,并不能达到绝对全面保护的效果。而此时,驰名商标的被动跨类保护则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救济手段之一。

本案中即是这种情况,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虽然已在第35类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由于早期分类表中并无“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异议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中并未包含该项服务,而该项服务为单一服务,与其他同3508群组服务并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即便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由于双方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而因为异议人深圳汇洁集团的潜心经营和不懈努力,其名下“曼妮芬”商标早在2006年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今仍然保持着驰名商标知名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虑到“曼妮芬”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异议人已注册驰名商标作出了跨类保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在对抗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保护作用。

因此,在商标培育到一定程度后,市场主体可积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达到更为全面的商标保护效果。同时还需注意,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认定仅是对商标驰名事实的法律确认。商标是否驰名有赖于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以此积累商誉,并通过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市场主体更应该积极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以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

而无论是否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应诚信经营,努力建设自身品牌,而非像本案中被异议人那样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不仅商标无法获得注册,如实际经营还会面临侵权赔偿,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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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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