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旨在更好地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享】
近日,我所代理的第25544846号“酒仙会”商标无效宣告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仙公司)对引证商标“酒仙网”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引证商标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虽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其他人推销”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酒仙公司系通过在线平台提供推销服务,其消费渠道基本在网络上完成,诉争商标系通过服务器托管、在线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向公众提供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酒仙”(涉案商标如下图所示),诉争商标注册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经营者与使用引证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酒仙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案例意义】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不仅是对企业品牌知名度的认可,也是对恶意摹仿知名品牌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利于规范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张宏、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