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司代理锐芯汽车零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国知局提交对第39731767号 “RACE CHIP”商标的异议申请。 国知局于近日下发该案的异议裁定,支持了我方的异议主张,并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介绍
上海如非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于2019年7月17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了第39731767号 “RACE CHIP”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 该申请于2020年1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另外,被异议人还在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与其他知名品牌类似的商标。
锐芯汽车零件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异议人)依据其在先注册于第9、12、37和42类上的第G1285909号和第34478058号“RACE CHIP”(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裁定结果
国知局局认为,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上有所不同, 双方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 且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只需, 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国知局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 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也就是说,双方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通常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将会获得注册。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异议人具有较强的恶意性,主要体现在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2、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特别是其中多件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 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在本案中,我们学到,除商标近似度以外,被异议人的恶意性也是商标异议审查的考虑要点之一。 在今后的异议维权案件中, 如果发现被异议人具有符合上述两点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可积极向国知局阐明情况,并以本案作为维权成功的在先案例,保护异议人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