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丨“汴梁第一楼”商标被成功予以无效宣告
2023-03-02 商标 王有为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闫青锋的第36300760号“汴梁第一楼”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引证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的第24205815号“第一楼”、第20805065号“长江第一楼”商标对其提交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汴梁第一楼”指定使用的苏打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第一楼”、引证商标二“长江第一楼”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汴梁第一楼”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第一楼”、“长江第一楼”,文字构成近似。且被申请人在33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两面针”、“葫芦娃”、“颜清风”、“马大帅”、“东游记”、“小份茶”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角色名称及作品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由此足以推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知名角色名称及作品名称的意图,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裁定:第36300760号“汴梁第一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简评:

关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虽然在第32类上,申请人没有“第一楼”商标权,但是国家知识权局经审理后认定“汴梁第一楼”与“第一楼”、“长江第一楼”二者文字构成近似,同时认定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而将“汴梁第一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给予我们更多的思维空间。

本所王有为团队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无效宣告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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