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32693190号“古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苏州言诺行天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第32693190号“古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等服务的第7045125号、第29690634号“古井贡”、第7045124号、第18661234号、第20877472号、第891914号“古井”、第33类、第284523号“古井贡”、第742702号“古井”等商标对其提交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古贡”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古井贡”、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所含“古井”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情形。
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 VINCROSS及图”、“卉多多”、“策多多”、“计多多”、“喜东东”、“小红圈”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综上,裁定:第32693190号“古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简评:
本案,国家知识权局将“古贡”与“古井贡”、“古井”对比,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认定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将“古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维护了古井公司的合法权利。
本所王有为团队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无效宣告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