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申请人为其产品注册商标,一般都会同时将商标扩大保护到其产品的售卖服务上,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最贴合的项目归属是第35类。那么,注册第35类是否真的能保护到商标注册人的销售服务呢?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1-34类为商品类,35-45类为服务类。第35类属于服务类,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组织和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区分表中对第35类的注释为:第35类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根据上述的类别注释,可以归纳为两点:(1)第35类商标为服务商标;(2)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帮助,以及为各种商品、服务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第35类服务的目的在于提供帮助。那么什么是“帮助”呢?“帮助”就是为他人出主意、出力或给予其他方面的支援。涉及他人才会存在“帮助”,只是处理自己的事务,不是帮助。因此,此类服务是为他人的商业营销、管理提供服务,因此,仅仅涉及自己商品的商业经营、管理、广告宣传,并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但药品和医疗用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除外。“药品、医疗用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是属于3509组的项目,这也是第2014年第十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新增加的服务项目。
作为第35类中最受争议的服务群组,3501广告服务、3503为他人推销是其他企业是否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的关键点所在。
一、仅注册了商品商标,没有注册第35类3501广告服务商标,企业是否能宣传自己的产品?
答案是:即使没有注册3501广告服务商标,企业也可以宣传自己的产品。
我国商标法规定,一般商品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企业将自己的商品商标用于自有产品的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本身就是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之一,合理合法。
二、仅注册了商品商标,没有注册3503类服务商标,其他人注册取得与企业商品商标相同或相似的3503组服务商标的,企业是否会有侵权风险?
答案是:无特别情形下,其他人可以注册取得与企业商品商标相同或相似的3503组服务商标。但是,3503组“为他人推销”服务是指帮助他人进行商品销售,其他人取得3503组服务商标,并不会引发企业推广销售自己产品的侵权风险。
三、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是否会侵犯在先注册商品商标专用权?
如果出现他人将与企业在先注册商品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用作店名,开店售卖劣质商品,侵害到企业商标利益,企业完全可以依据商品商标进行商标维权。
也有企业考虑到,如果发现了再去启动保护,费时费力,不如自己先申请注册3503类商标。这样操作会涉及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注册3503类服务商标,面临商标注而不用的撤三问题。在撤三程序中,企业销售推广自己产品的行为均不会认定为进行了3503服务商标“为他人推销”使用行为。
最重要的是如果企业的网店就是自有品牌或授权品牌的专卖店、旗舰店,无需另行注册第35类商标;而如果网店是经营某一类商品的多个企业的多种品牌,即作为一个综合售卖平台,可以结合自己的店名去注册服务商标。
四、超市零售类企业是否要注册3503组服务商标?
答案是需要,但还需要其他组别的注册。3503组的“为他人推销”所对应的准确英文为“Sales promotion for others ”,即主要是通过促销手段进行推销,并非是超市日常的销售模式。超市提供的服务是综合性的,如商品推销陈列服务(3501组)、价格比较服务(3502组),促销(3503组)等,都是超市提供的服务。因此,仅仅注册3503组的保护是不全面的,还需要扩大注册范围。
综上,企业是否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具体注册哪些类别,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各自情况,应当更多地听取专业代理机构的建议,做好品牌规划,选择一个最优的方式,为自己的商标品牌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