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书宝在第21类“化妆用具”商品上申请的第48004254号“魅珂菲”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国际知名化妆品公司—玫珂菲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国知局裁定
被异议商标“魅珂菲”指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玫珂菲”核定使用在第21类“头发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品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汉字商标近似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异议人玫珂菲公司是来自法国的全球知名化妆品制造商,创始于1984年,隶属于LV集团,其产品主标是“MAKE UP FOR EVER”,中文“玫珂菲”。 “玫珂菲”是异议人根据英文主商标独立创造的商标,独创性较强。2012年,异议人在中国开设“MAKE UP FOR EVER”化妆用品专营店,至今异议人在全国各地经营多家“MAKE UP FOR EVER”化妆品专营店,“玫珂菲”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间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魅珂菲”与异议人“玫珂菲”均是纯粹的汉字商标,无其他外文或者图形要素,双方商标均由三个汉字构成,虽然首字字形不同,但是读音和呼叫相同,后两个汉字构成和字形完全相同,考虑到“玫珂菲”商标在化妆用品,包括化妆用具上的独创性、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国知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案例意义
对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客户中文商标首字不同,但是整体读音、呼叫相同的恶意行为,应积极收集客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及时提起异议、无效申请,以阻止恶意摹仿知名品牌的行为,保护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