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从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适用、权利冲突等方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规制,以供商标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2022年1月施行。通过对标准的分析与学习,再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接到过的咨询,在此提醒申请人在之后的商标申请以及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标准中第十五条【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注册之后的禁止使用】
1、不得使用商标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被国知局以商标法第十条中误认或者不良影响驳回的商标,一经驳回,申请人将不得在进行使用;请各位申请人自查名下商标,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的情形存在,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法十条(七)(八)项,因为商标局对误认和不良影响的审查标准会随着一段时间内社会上的风气和习惯变化,申请人如果有不确定的商标名字,建议找专业的代理人员进行分析建议。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关于标准中第十七条【驰名商标违法宣传的处理】
1、在商业活动中,不得标注“驰名商标”字样。即使申请人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不得在商标图样中标注驰名商标字样。
三、关于标准中第十八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定义】
1、申请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与注册证上的标样保持一致,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图样,比如排列顺序,改变商标字体或者组合商标中去掉其中一部分的。
四、关于标准中第二十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情形】
1、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注册人名义不一致的;
在标准发出之前,有些申请人更换了名称和地址,认为不会影响商标使用,就未向商标局提起相应的变更申请。实际上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早已规定了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建议已经变更的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人尽快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以便应对标准实施之后的检查。
五、关于标准中第二十三条【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
1、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未注册商标的情况有:
(1)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
(2)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的;
(3)还在申请阶段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4)商标过期未续展的;
(5)商标被撤销的;
(6)超出注册商标核准商品范围的;
以上是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违法的行为,如有其它不确定的行为,请及时向代理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