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35711671号“banq喜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深圳市喜宾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5711671号“banq喜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上。申请人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核定使用于第9类“视频显示屏”等商品的第3049911号、第3561066号、第5559092号、第8838155号“BenQ”、第12477455号“BENQ护眼不闪屏”商标对其提交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喜宾”及外文“banq”组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唯一显著识别外文“BenQ”、引证商标五主要显著识别外文“BenQ”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enQ”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裁定:第35711671号“banq喜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简评:
本案,主要依据商标近似进行审理,将“banq喜宾”中的显著英文部分“banq”与英文“BenQ”对比,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成功将“banq喜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维护了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
本所王有为团队为明基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无效宣告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