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所代理的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对第45591889号“尔彤护宝”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收到了胜诉的决定。
案情介绍:
被异议人郑州凌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第45591889号“尔彤护宝”,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异议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407号、第8492573号“护彤”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各种针剂,片剂,药物胶囊,中药成药”、“贴剂,医用浴剂”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尔彤护宝”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护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同时,汉字认读习惯中,可从左至右认读,也可以从右至左认读。被异议商标也可认读为“宝护彤尔”,其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护彤”商标,二者并存易使普通公众误认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认定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决定:第45591889号“尔彤护宝”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简评:
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深耕于医药行业,除了做好医药业务外,一直致力于通过商标案件打击各类抄袭、模仿“护彤”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商标权利保驾护航。
本所王有为团队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提供了本次异议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