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生命在于实际使用,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还会阻碍他人注册使用,故商标法在赋予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亦附加了其商标使用义务。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成为案件的重心。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发票、销售合同、产品图片等作为常见商标使用表现形式,通常作为证据以供案件使用。而在此时,却让部分商标主体动了小心思,伪造检验报告、广告登记证、产品图片、发票等层出不穷。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涉伪证处罚典型案件。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撤三案中,伪造证据的那些事,以此提醒诸位,让我们一起向伪证说不!
案例1:伪造发票
案号:(2020)京73行初13177号
案情摘要: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商标撤销复审案,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注册人,其提交了2019年销售合同、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其提交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均无“绿森林小屋”,而仅显示“绿森林硅藻泥”,商标注册人对此矛盾之处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图1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
案例2:伪造产品图片
案号:(2020)京73行初14664号
案情摘要:第3084001号“茶马古道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自然人毛某是注册人,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咖啡产品图片与原告姚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的咖啡产品图片相似,但商标标识不同,且证据2咖啡产品显示的“20160707”日期早于保定市斯羽商贸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和其被授权使用诉争商标的时间,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
图2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毛某在六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罚款三万元。
以上案例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警钟长鸣,无论作为商标代理人出具提供使用证据搜证建议,还是商标注册人在搜集商标使用证据的过程中,都应以诚信守信为基石,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如实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正确发挥商标法赋予的权利,自觉遵守商标使用义务,为商标市场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结尾小贴士:
商标使用证据如何收集整理,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类: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明确商标标样、商品类别及项目、指定期间;
2.体现标样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3.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单据、交易记录等;
4.产品相关的线上、线下广告宣传的材料;
5.展览会、博览会等展会活动上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指示牌等;
第二类: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明确商标标样、服务类别及项目、指定期间;
2.体现标样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等;
3.服务合同、发票、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等;
4.服务相关的线上、线下广告宣传的材料;
5.展览会、博览会等展会活动上用于标识服务来源的指示牌等。
以上仅供大家交流学习,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