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免德鸿洋小货”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简析
案件背景:
第23495939号“中免德鸿洋小货”由南京港中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中旅)于2017年0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27日初步审定于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项上。2018年5月,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集团)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7350号不予注册决定书,认为“中免德鸿洋小货”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南京港中旅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决定,依法提出不予注册复审,主要理由为:南京港中旅出于使用目的而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在商标网查询后,与他人商标不发生冲突才提出的申请,且具有实际使用行为,未出现混淆误认情况。被异议商标与中免集团的引证商标在字数上、含义上、使用方式上有一定区别,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中免集团并不认可南京港中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复审理由,委托我司代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鉴于此,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详细意见书,并提交了中免集团在先使用“中免”商标及南京港中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刻意攀附中免集团商誉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南京港中旅理由不成立,第23495939号“中免德鸿洋小货”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启示:
虽然南京港中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正常的商标使用行为,亦取得了一定市场成功,但其主张的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并不完全是诚信经营的合法成果,而是一定程度上建立于相关公众误认的基础之上。维护此种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不仅不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因此,此种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