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国内申请人向海外申请商标注册呈大幅上升趋势。在处理海外商标案件中,笔者关注到,一些国家地区的商标主管机构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甚至使用证据。能否及时提交使用声明,使用证据是否可以被相关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构认可,会成为相关商标是否可有效存续的重要因素。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在相关国家提起商标申请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笔者通过本文就相关国家就提供使用声明及/或使用证据的规定进行了总结梳理。
菲律宾:
以菲律宾为例,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要求权利人定期提交使用声明以及使用证据以维持注册商标有效性,否则该商标将会从商标登记簿上被移除。关于提交使用声明的要求如下:
尽管有上述要求,但是如果商标权利人具有以下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可以不提交DAU,代而提交“不使用声明”(DNU):
1. 因政府政策要求而不能使用商标
2. 法院、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他准司法机构发布的禁令
3. 商标涉诉或被异议
由此可见,菲律宾严格的使用声明制度旨在打击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并且通过清理“僵尸商标”,为在后可能申请相同商标的申请人扫除障碍。
美国、墨西哥、柬埔寨等国:
除菲律宾以外,还有一些国家/地区在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也有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及/或使用证据的规定,笔者进行了相应梳理:
综上所述,海外多国对于商标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存在相关要求,笔者建议商标权利人应提前充分了解及关注相关要求,积极使用商标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以应对提交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的各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