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在实践中,审查文字商标是否近似通常采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三种方法。其中,“要部比对”即对商标显著部分进行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以第28743421号“中旅小龙坎”商标异议案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2020)第70701号第28743421号“中旅小龙坎”商标不予注册决定认为:“中旅小龙坎”商标完整包含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注册的“中旅”、“中旅CTS”、“小龙坎”、“小龙坎XIAOLONGKAN及图”商标的显著部分,含义无明显改变,从而判定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中旅小龙坎”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根据该不予注册决定书的论述可知,因“中旅”和“小龙坎”分别是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使用的标识,对消费者而言具有很高的辨识度,商标文字本身亦具备了较高的显著性,第28743421号“中旅小龙坎”商标同时包含了两个不同主体的商标显著部分,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显然属于近似商标,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旅小龙坎”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体现了商标显著性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