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代理商抢注?商标法第十五条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2021-08-06 商标 梁美玲

实践中常有国外客户商标被代理商抢注的情况,别慌,及时用商标法第十五条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一次,接到一个客户打来电话,说货物被海关拦截,原因是与在先备案的注册商标权冲突。后来才知道,其曾经的代理商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抢注了商标,并且还在注册后进行了海关备案,这样一来客户自己的货物反而被海关扣留,无法出货。而客户与那个抢注商标的代理商已经很早就终止了合作。在跟海关沟通的同时,根据代理人的建议,客户以《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为基本依据对该抢注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近期已收到裁定,该抢注商标被成功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第二款运用的关键和难点在于相关证据的提供。通过反复沟通和指导证据搜集,客户找到了与该代理商之前合作时的相关合作协议、发票、往来邮件等证据,但由于争议商标不是直接以和客户签署合作协议的代理商名义直接申请的,而是以该代理商的关联公司名义注册的,这也成为一个证明的难点。除了提交股权关系证明外,一份盖有争议商标注册人公章的原产地证明成为了重要证据。最终,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得到了支持,该抢注商标被成功宣告无效。

不过,如果客户没有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尤其是双方已经终止合作很长时间,那可能就会比较被动了。所以在此也提醒跨国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开展经营时要尽早进行商标保护规划,在商标投入使用前尽早提交注册申请可以有效避免因应对商标被抢注后再去维权所需的大量精力和成本。一旦发现被抢注一定要及时对抢注行为采取措施。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程序清除权利阻碍,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转让,以防权利落空。如果是被代理商抢注的情况,及时用商标法第十五条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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