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第768117号“ NATULAN ”商标撤三案件
近日,在利迪安特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第768117号“ NATULAN ”第5类“药物制剂”商标(以下简称“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利迪安特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理由成立,注册商标获得维持注册。
基本案情
第768117号“ ”商标于1995年9月28日注册,现由利迪安特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所有,注册类别是第5类,注册商品是:药物制剂。2020年6月10日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辩,陈述了其在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具备正当事由,并积极为使用注册商标做了准备。国知局审理后认为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具备正当理由,裁定注册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国知局裁定
利迪安特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第768117号“NATULAN ”商标在“药物制剂”商品上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768117号“NATULAN”商标不予撤销。
案件分析
一、基于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如注册人具备真实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并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进行了积极地准备的,注册商标获得维持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产清算;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商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本案中,注册商标药品由原注册人西格玛-陀制药工业联合股份公司委托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2月20日在中国大陆进行临床试验研究。Natulan药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临床试验和向官方的申报工作由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负责和统筹安排。临床试验研究报告(临床研究批件号:2015L00386)显示注册商标药品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2月20日在中国投入临床试验研究使用,
在注册人受让注册商标以及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完成临床试验研究之后,注册人及受托方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积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口药品上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4月28日下发受理通知书,受理号为:JXHS2000053国,目前药品仍处于上市审批期内。鉴于药品行业有其特殊性,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及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投入生产并进行销售。
临床试验过程和申请上市审批期间正好处于本案指定的使用期间2017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
本案中,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使用注册商标具有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法定正当事由,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商标可以获得维持注册”之情形,因此,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维持注册。
二、法院在先类似案例表明若商标权人具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并且已实际做了必要准备,具有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事由的,注册商标应维持注册
法院的相关案例如下:
三、举证建议
在本案中,我方梳理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基于注册商标使用的药品完成了临床试验并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上市的基本事实,建议客户提供药品的临床试验研究报告、客户委托国内代办方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该等证据基础上,我方进一步向国知局提交了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截取的药品注册进度查询结果打印件、中文媒体关于Natulan药品已报审批的新闻稿件。至此,全部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具备真实使用注册商标的意图,并积极履行相关手续,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生产审批文件,则注册商标在期限内尚未使用具备正当事由。可见,对于药品企业,应积极使用商标,如若遇到本案的类似撤销情况,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提供为实际使用做准备的证据材料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