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多年前的SARS,还是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当社会面临公共卫生领域方面的挑战时,医疗器械这类产品因为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就会很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由此,在医疗器械领域,从生产到销售到使用的整个流程,应当都非常合乎规范,这种规范性的要求,对于商标领域来说,也是有着相当的分量的影响的。在此,
笔者就以一个案件为例子来分享一下相关经验。
直觉外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对青岛兰信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核定使用于第10类“假牙;假牙套;全口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医用喷雾器;耳鼻喉科器械;畸齿校整仪器”商品上的第18695442号“达芬奇 LEONARDO DA VINCI”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5218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诉裁定”),认定:
争议商标由文字“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DA VINCI”,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耳鼻喉科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外科仪器和器材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在耳鼻喉科器械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2018年10月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9)京73行初127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测试仪;医用喷雾器;耳鼻喉科器械’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灯’等商品同属《区分表》第1001群组,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假牙套;全口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校整仪器’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灯’等商品虽在《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群组,但均属于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到的作用于人体的器具、材料,消费对象主要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人员、医生及患者,在销售渠道、使用场所、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相关公众亦一般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考虑到第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DA VINCI”和“达芬奇”对应使用并在外科仪器和器械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易在相关公众之中造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诉裁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就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青岛兰信控股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京行终9875号,北京高院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涉案当事人“直觉外科有限公司”和“青岛兰信控股有限公司”均是医疗行业从业者,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是使用在医疗领域的外科机器与器械等商品上的商标。据笔者查询,在以往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鲜有突破《区分表》,认定1002群组上的“假牙;假牙套;全口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校整仪器”商品与1001群组上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案例,因此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种更为符合市场实际和商标管理秩序需要的审理思路和标准。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如下因素:
引证商标在医疗领域内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术机器人和随附的外科器械于2007年首次由解放军总医院引入中国,至今已在中国多家医院进行了近三万手术,为中国的医疗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第三人所在地青岛的青岛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4年获得“DA VINCI/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的购买资格,此消息在青岛当地和山东省进行了广泛的报导,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及于第三人所在地山东青岛;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类商品的关联程度。本案中,大量报道证明了在实际使用中,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手术机器人”会操作各种不同的手术工具,如手术刀、剪子、镊子、腹腔镜等。引证商标也被核定使用在和上述不同手术工具同类的商品上,如“外科手术刀;医用钳;刮舌器”等商品上。由此,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假牙套;全口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畸齿校整仪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材”均属于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到的作用于人体的器具、材料,消费对象主要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人员、医生及患者,在销售渠道、使用场所、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
争议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双方商标的使用情况。争议商标所有人基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而引证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详尽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充分调查了引证商标所指定商品在国内各大公立医院的使用情况,结合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恶意,及其将会给医疗秩序带来的混乱,最终突破《区分表》的规定将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无效,既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又维护了商标管理秩序,也避免了医疗器械领域的品牌混淆和滥用,对涉及人民健康的医疗市场具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影响。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的李淑华律师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直觉外科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引证商标4:
引证商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