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机构接受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第29548812号“广药大健康”、第 29551656号“广药食疗”两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异议人的“广药集团及图”商标予以保护,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异议申请获得支持,此次代理事项取得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人“李鹏”于2018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了第29548812号“广药大健康”、第 29551656号“广药食疗”两件商标。前述两件商标于2019年1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商品为“八宝饭”。初审公告信息如下
被异议商标(第29548812号“广药大健康”商标)
被异议商标(第29551656号“广药食疗”商标)
在对前述两件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第3851949号“广药集团及图”经产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显著商标部分均为“广药”,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医药制造企业,下属共有25家医药制造企业与机构,其中拥有12家中华老字号药企,10家百年企业;中药独家生产品品规超100个。异议人的“广药集团及图”作为集团重要的商业标志被广泛使用,为公众所广泛知晓,且异议人的第3851949号“广药集团GPC”商标已于2015年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八宝饭”,而异议人在第30类已核准注册的“广药白云山”、“广药”、“广药集团大南药及图”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可可制品,茶”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对异议人已注册驰名商标作出了突破商品分类表的保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在对抗他人的非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案件中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享有普通商标所不具有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的维权活动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概念,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获得被动保护。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仍应完善商标的布局,在商标注册、使用、监测等方面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构筑主动防御和被动保护的双重机制。
下附商标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