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销售公司)对被申请人第20656409号“中雁啤酒Zhongyan及图”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案情介绍: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基于在先使用的“雁荡山”系列瓶贴和知名商品“雁荡山(鲜之爽)”啤酒包装对温州中雁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第32类申请注册的第20656409号“中雁啤酒Zhongyan及图”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知产局认为:
申请人“雁荡山啤酒”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宣传证据中体现了带有“雁荡山啤酒”特有包装标贴的绿色啤酒瓶,争议商标标志与“雁荡山啤酒”特有包装标贴在视觉效果上相似程度较高,且浙江省乐清市当地相关公众习惯性将净含量为428毫升的“雁荡山啤酒”称为“中雁啤酒”,此种呼叫方式与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基本一致。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处于浙江省乐清市的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雁荡山啤酒”及当地公众对“雁荡山啤酒”的日常呼叫习惯。争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而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简评: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权”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外观包装。
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要素:(一)商品知名。商品的知名度与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具有互相依存的关系,商品具有了知名度,该商品具有的特有包装装潢才会被消费者认知。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2015、2016年向温州市、乐清市等多地经销商、个体工商户出售“雁荡山”啤酒的证据以及“雁荡山牌啤酒”曾于2013年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雁荡山及图”商标于2016年被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证据。以上可以证明“雁荡山啤酒”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雁荡山”啤酒属于知名商品。(二)包装特有。除注册商标之外的商业标记,包括商品的包装装潢均可视为未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的“特有”强调的是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本案提交了《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乐清日报》等报纸及户外广告牌对申请人“雁荡山”啤酒长期宣传推广的证据,宣传图中体现了带有“雁荡山啤酒”特有包装标贴的绿色啤酒瓶。乐市监处字〔2017〕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认定申请人的雁荡山(鲜之爽)啤酒为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
本案争议商标经过乔装,在文字构成上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很大区别。从商标近似角度行不通的话,不妨从产品包装入手。如果商标、商品知名度已经形成,相应产品包装经大量使用,包装的显著性将会凸显,市场识别力也会增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可以阻挡他人在后的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