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笔者在为客户进行商标初步查询时,很多客户欲申请的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下面笔者就常见的商标非显著性部分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业通用词汇
此类词汇是商标中最为常见的。行业通用词汇,作为一个行业中广泛使用的词汇,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同时也不宜为一家独占,因此在商标审查中,此类词汇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显著性部分。常见的词汇有:科技、金融、餐厅、旅游、工业等。
——如:申请人商标为“ ”,其显著部分为“艺美”,与在先商标“ ”即构成近似。
2、表示商品或服务品质的词汇
此类词汇也是客户经常会加到商标显著性部分后面,同时也是近年各大品牌常用的。常见的有:优品、尚品、佳品、一品、优选、严选等。这些词汇通常在商标整体中作为显著性较弱的部分,在商标审查当中,此类商标的显著部分的审查标准会宽松一点,通常仅会判定到完全相同。
——如:申请人商标为“ ”,其显著部分为“宝利”,与在先商标“ ”构成近似,与“ ”、“ ”等商标通常不会判定为近似。
3、特定的虚词
虚词,虚词泛指没有完整意义的词汇,但有语法意义或功能的词。在商标审查标准中,有常见的几个虚词是缺乏显著性的,包括“斯、特、尔、之、儿”等。这些虚词放在非首字位置,与去掉虚词的商标通常会判定为近似。
——如:申请人商标为“ ”,与在先商标“ ”即会构成近似。
4、其他显著性弱的词汇
其他常见的显著性弱的词汇,通常是指服务场所、对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描述等。常见的词有“楼、堂、馆、家、记、购、贷、会、宝”等。
——如:申请人商标为“ ”,显著部分为“加力”,与在先商标“ ”会构成近似。
随着行业的发展,词汇的显著性也是随之变化的。作为代理人在为客户做事先查询时,我们应保持对新鲜词汇的敏感度,保证查询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