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克里斯蒂安•拉克鲁瓦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中国商标局在第20类“非金属托盘”商品上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第31481764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从而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克里斯蒂安•拉克鲁瓦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国知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包括:1. “CHRISTIAN”一词为英文普通人物名,也是公司品牌创始人名字及同名品牌,属于具有“其他含义”情形。经过长时间在国内外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不会将其认作“基督徒”而引起不良影响。2. 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多件与申请商标完全一致且包含“CHRISTIAN”一词的商标,这说明国知局认为包含该词汇的商标具备可注册性,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3.多件判决表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不良影响”之规制范畴。
驳回复审决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CHRISTIAN LACROIX”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评析
2016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本标准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标准中的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2.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2)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本案当中,“Christian”一词虽然可以翻译为“基督徒”,但是该词汇尚且具有其他含义(人名)且该含义强于“基督徒”之含义,而且“CHRISTIAN”一词是公司品牌创始人名字及同名品牌名称,属于具有“其他含义”之情形。经过长时间在国内外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多件“CHRISTIAN LACROIX”商标在包含第20类在内的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同时,鉴于“非金属托盘”商品与基督教并无必然关联性。因此,申请商标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