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称《烈士保护法》)。
对于我国公众相对来说比较熟悉的烈士姓名,商标局一直予以主动保护,以申请商标标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予以驳回。如以董存瑞、雷锋、李文亮等知名烈士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之类。
自《烈士保护法》颁布以后,对于能够在中华英烈网上查询到确为烈士姓名的,商标局亦予以保护。但是我们也发现部分申请商标确实与在中华英烈网上有记录的,但相对来说我国公众不熟悉的烈士姓名构成相同却通过了审查,以下就这个情况,笔者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1、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相同,不构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英烈网显示“李斌”为烈士姓名。)
2、商标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姓名相同,不构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英烈网显示“冯全平”为烈士姓名。)
3、商标名称与申请人姓名相同,不构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英烈网显示“杨景山”为烈士姓名。)
4、商标名称含义已强于烈士含义,不构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英烈网显示“万代云”为烈士姓名。)
5、有其他正当理由,不构成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英烈网显示“李桥”为烈士姓名,且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但与申请人地址村名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姓名、申请人姓名相同等具有正当理由的,如无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但商标名称与公众熟知的烈士姓名构成相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