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下称“百威英博公司”)就哈尔滨冰纯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注册的“哈冰纯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案件审理完成,商评委支持了我方评审主张,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争议商标与百威英博公司在啤酒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哈啤”系列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哈冰纯爽”组成,其中“冰纯爽”易被消费者理解为表示“啤酒”等商品口感的描述性词语。引证商标三为“哈啤”、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为“哈啤”,引证商标五为“哈”。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为“哈”,与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五汉字相近,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根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哈啤”系列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间具有一定影响力,对此被申请人应知申请人“哈啤”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近似,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第42类服务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数十件与“哈啤”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予无效宣告。
从商评委的裁定看出,商评委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遵循关于商标近似判断要求的基础上,不仅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构成情况,区分了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和非显著识别要素,采取了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进行认定,还考虑了引证商标长期使用而具有的知名度情况,也全面考虑了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多件与“哈啤”商标近似商标的主观恶意程序等因素,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目前在第32类、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有多件以“哈”字开头的商标注册申请,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上述商标的异议、无效宣告申请案件有积极的参考意义,并对制止此种大规模复制、摹仿和抄袭百威英博公司“哈啤”系列商标的恶意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附商标: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三 | |
引证商标四 | 引证商标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