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先灵藻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介绍
被异议人广州先灵葆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随后该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33743号、第4894150号、第4894151号“金戈”系列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人存在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我方理由
异议人“金戈”商标为公众所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我方首先介绍了异议人公司的历史背景、所获荣誉等,以及“金戈”产品开发、销售以及宣传情况,证明了异议人及其产品的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紧密联系,两者不论是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等方面都基本无差别,明显构成相同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关于被异议人广州先灵葆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区,而且是同行业经营者,对异议人引证商标自然“明知”,且“应知”的。鉴于“金戈”商标具有相当显著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必不是偶然,只能是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而且被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据查询,被异议人多次、反复抢注国内外知名医药化学品牌,明显具有不正当借用他人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得到了异议人的授权、许可或者与异议人有其他关联,从而基于对异议人产品的喜爱而选择被异议人的商品。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公共秩序,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最终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己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 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不予注册。
正理评析
本案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能突破分类表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因其商标近似性较高,恶意明显,仍可根据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进行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