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在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第29类第17641910号“中旅远洋及图”商标提请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双叒叕认定集团第770757号“中旅及图”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条款)对“中旅远洋及图”商标裁定无效宣告。咦?为什么要说又呢(因为曾经认定多次啦!)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可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虑到“中旅及图”商标属于知名度高、独创性强、为普通大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在系争商标构成复制、摹仿的情况下,虽是第39类旅游服务方面的驰名商标,但对其予以了跨类保护。当然,“中旅及图”商标曾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亦是本案给与跨类保护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如果商标已经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不妨尝试在案件中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后期维权哦!
附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