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而异议人对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对于异议人来讲,异议失败显然是违背初衷的,被异议商标的准予注册不仅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更有可能影响异议人应独占享有的商誉或交易机会。此时,应充分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注册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要素,对是否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作出准确判断。
在我司客户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8315302号“JCTS”商标的异议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集团“CTS”系列商标并构成近似商标,未支持我方观点,做出准予“JCTS”商标注册的决定书,经我方建议,集团同意对“JCTS”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程序,以维护集团“CTS”商标的在先合法权益。最后,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18315302号“JCTS”商标与集团“CTS”系列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商标审查的不同阶段,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事实上,在商标实务工作中,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个最常见也是争议较多的话题,与不同阶段不同审查及审理机构对商标近似的考量因素及谨慎程度有关。并且在异议程序之后,还有无效宣告程序这一救济途径,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注册商标授权质量。因此,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未予保护,请一定不要灰心,积极考虑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