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奥运女孩”林妙可的委托,我司作为林妙可的代理人,就云南某商贸公司恶意抢注多件“林妙可”商标提起异议。日前,国家商标局就“林妙可”系列商标异议案件作出异议裁定,依法驳回了云南某商贸公司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林妙可曾参加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等重大社会活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林妙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有力地维护了林妙可的合法权益,是我司成功为姚明、林丹、丁俊晖等知名人士提供商标法律服务后又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