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客户委托,我司对关萍购进并经销的假冒的味好美系列调味产品的行为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莲湖分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应处罚。
经查,关萍购进并经销的二十几种调料品系假冒客户产品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工商执法部门依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侵权的味好美系列商品;三、处以罚款10000元。